山东艺术学院关于外国留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
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与管理,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于2001年1月31日发布的第9号令《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对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 招 生
1.申请
※※申请者直接向我院外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山东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最后学历阶段的学历证书,所学课程和成绩单(经公证后的复印件);
※※二位副教授或相应职称以上的学者的推荐信;
※※身体检查合格证明;
※※经费担保及在华事务委托人证明;
※※HSK汉语水平考试六级以上证明。
※※外事处审查申请材料后,申请者办理报名手续,交报名费400元。
2.录取
※※外事处将申请者的材料复印件送有关院、系审查,由导师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提出接受意见。导师认为申请者较优秀时,可以免入学考试,研究生处和外事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参加入学考试,合格者被录取。被录取的留学生由外事处发给录取通知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3.报到和注册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JW201(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外事处报到,交费注册及到研究生处办理学生证、图书证等有关手续。学号由留学生办公室编排后通知研究生处。报到时新生需出示护照,并在学校和公安局办理相应的居留手续。
二、 培 养
※※来华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导师根据中国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经院、系审查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来华研究生的培养环节一般与中国研究生相同,并作如下调整:
1.外国留学研究生可免修政治理论课。
2.《中国概况》(60学时,3学分)应作为所有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课,由外事处负责课程的学习。
对于在本科阶段已修过《中国概况》课的硕士研究生,应改修《中国历史》(60学时,3学分)作为学位课,由外事处负责课程的学习。
3.外国留学研究生,应以汉语作为第一外国语,并应达到相当于汉语水平考试六级以上水平。
4.来华研究生入学后第二学期,要进行必要的考核,合格者确认研究生资格继续学习,不合格者作为进修生结业回国。
三、 学籍管理
※※来华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外事处按我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别规定考虑留学生特点。
1. 每学年秋季开学前缴纳本学年度的学费后方能注册。
2. 请病假,须有医生证明。
3. 请事假,由本人申请,经导师批准后,分别报研究生处和外事处备案,一学期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
4. 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院、系主管院长批准后,报外事处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备案。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学年。
5.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出具医生证明),经院、系和外事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6. 因学习困难或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和外事处批准后,可以退学或作为进修生结业处理。退学者在外事处办理成绩单,相应的学历证明材料及离校手续。
7. 对于品学兼优的来华研究生,由导师推荐,外事处与研究生处审批后,给予奖励;对于品质恶劣、违犯校纪校规的来华研究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关处分事宜由外事处报校务会议批准。
8. 论文、答辩、毕业与学位授予外国来华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和答辩申请程序与中国研究生相同。论文撰写与答辩必须用汉语。各院、系应将答辩材料(包括申请表、评阅书、决议书等)复印件一套报外事处存档。
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的来华研究生与中国研究生一起参加学校统一的毕业典礼和学位授予仪式,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毕业证书由外事处统一报教育部来华基金委领取后,由研究生处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 经 费
※※来华研究生每年向外事处缴纳学费,外事处按学校规定上交学校和向各院、系拨发。
五、 档案管理
※※来华研究生的档案由外事处管理。招生、培养、奖惩、学籍及学位授予等材料的原件由留学生办公室收集、整理及上交学校档案馆。研究生处、院、系根据日常工作运行的需要留存副本。